政策公开
南通市市区人才优先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实施办法
日期:2019-12-30 发布者: 浏览 1778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 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满足人才购房需求,现就南通市市区(含通
州区、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 区,下同)人才优先购房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房源提供
    对新取得预(销)售许可的热点楼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项目当期价格备案后预(销)售许可前,随机抽取不少于项目当期预(销)售许可销售套数的30%作为人才优先购房的房源。
    二、购房申请
   (一)申请对象
    在南通市市区就业、创业,享受优购政策的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1)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2)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及以上;(3)个人及配偶(含未成年子女)在南通市市区无住房(无购房记录)。
   (二)受理申请
    开发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预(销)售方案,并明确优先购房一次性集中认购期(不少于15日)。集中认购期结束后,开发企业不再受理优先购房的资格申请。
    三、资格审核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委人才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申请人进行资格认定,并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公示。符合条件的人才只享受一次优先购房政策。
    四、对外公示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通过审核认定的申请人名单,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和开发企业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认定申请人具备优先购房资格。
    五、集中选房
    开发企业集中选房的方式必须公开、公平、公正,并接受公证机关监督,选房结果及申请人相关材料应及时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集中选房后,因申请人数不足、申请人退订等原因产生的剩余房源,开发企业可对外公开销售。 

    六、其他规定
   (一)申请人通过瞒报、虚报等方式骗取优先购房资格的,一经发现,将其列入个人不良信用档案,不再受理其优先购房的资格申请。未备案的取消其对该商品住房项目的购房资格,已备案的通知开发企业撤销备案,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二)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以及开发企业或销售人员协助申请人伪造材料等骗取优先购房资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备案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多次违反的,暂停受理该开发企业其他项目预(销)售许可申请,取消其参与市区土地市场竞买资格。
   (三)优先购房销售管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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