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开
通州区财政科技贷款利息补助和风险补偿试行办法
日期:2014-01-17 发布者: 浏览 32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商业银行和担保公司加大对区级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促进企业又好又快结合我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财政科技金融贷款业务的宗旨是通过转变财政资金投入方式,激发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简化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手续,降低贷款门槛,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规模扩张。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是指经认定符合《南通市通州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企业;也可以是提供相关知识产权作为融资抵押的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利息补贴和风险补偿是指区科技局、财政局对贷款合作银行、担保公司为其推荐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和担保服务给予的利息、保费补助,以及贷款发生损失按一定比例给予的风险补偿。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与区财政局、科技局签订了科技金融合作协议,并与推荐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签订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且实施的银行;合作担保公司是指与区财政局、科技局签订了科技金融合作协议,并与推荐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签订担保业务合作协议且实施的担保公司。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区科技局负责组织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推荐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会同财政局负责合作银行、合作担保公司的甄选与签订科技金融合作协议;监督企业贷款的使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区财政局负责合作银行、合作担保公司的甄选与签订科技金融合作协议;审批和管理利息、保费补助资金、风险补偿资金等;参与推荐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提出调整对合作银行贷款及合作担保公司担保的补偿比例的建议。

第八条 合作银行应在合作协议指导下,对推荐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独立进行审查,尽可能降低需要企业提供的抵押担保及其它还款来源标准,负责按月向区科技局、财政局等部门通报贷款投放和管理情况、风险补偿资金代偿及追偿情况。

第九条 担保公司对推荐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评估审核,尽可能降低需要企业提供的反担保条件,负责按月向区科技局、财政局等部门通报贷款担保业务的进展情况。

第三章 合作方式

第十条 区财政首期出资 1000 万元,合作银行出资 500 万元,设立科技贷款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风险补偿金由区财政局在合作银行设立专户,并与合作银行共管。以后根据资金运作情况,逐步扩充资金规模。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的基本条件:

(一)同意共同出资建立风险补偿资金;

(二)年日均贷款放大倍数不低于风险补偿资金的5倍;

(三)贷款利率原则上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如上浮,不得超过10%,且不另收取其他服务费用;

(四)同意贷偿损失按各50%比例共同承担。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科技局以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合作银行和担保公司,并分别签订科技金融合作协议。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按照“政府推荐,银行独立审贷”原则,对推荐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独立审核发放贷款。原则上每户贷款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基准利率1.1倍。合作银行应在企业提出资金需求1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放贷。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要建立健全贷款决策和风险控制机制。必要时,区科技局、经信委、人才办等部门相关人员可对贷款项目的研发能力、技术先进性、产品市场前景等进行认证评估,为银行决策提供智力支撑。

第十五条 担保公司在合作银行提出担保需求后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担保文件。对科技贷款担保费按1%收取的,除积极帮助担保公司申报国家和省担保费补助外,区财政也给予相应担保费补助。

第四章 支持对象

第十六条 申请财政科技金融贷款的企业,须经区科技局认定符合《南通市通州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同时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税务、海关、银行、司法等职能部门无不良记录;

(二)企业年销售收入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

(三)企业经营未发生亏损。

第十七条 申请财政科技金融贷款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必须是经区科技局评审确定的区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利息、保费确认及补助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于每个会计年度末,向区科技局、财政局申请利息补助,同时提供年日均贷款放大倍数、贷款执行利率、是否发生贷款本息无法及时足额归还情况的审计报告及相应的贷款合同和单据。经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在次年科技金融专项中予以补助。

第十九条 对合作银行按优惠利率发放且未发生损失的科技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的一定比例给予利息补助。全年年日均贷款放大倍数在3倍以内的,给予贷款基准利率10%利息补助,全年年日均贷款放大倍数在3倍以上至5倍以内的,给予贷款基准利率20%利息补助,年日均贷款放大倍数在5倍以上的,给予30%利息补助。

第二十条 担保公司于每个会计年度末,向区财政局、科技局申报保费补助,同时提供年日均科技贷款担保额、担保费率、是否发生贷款本息无法及时足额归还情况的审计报告及相应的贷款担保合同和单据。经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对担保费按1%收取且未发生损失的科技贷款,在次年科技金融专项中,按年日均担保额的1%予以补助。

第六章 风险确认及补偿程序

第二十一条 因市场、经营等原因致使贷款本息无法及时足额归还的,合作银行要在贷款到期后及时通报区财政局和科技局并提出代偿申请。对有担保的科技贷款,由担保公司按照担保合同规定向合作银行代偿。对未担保的科技贷款,经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承担的部分在风险补偿金代偿。

第二十二条 对风险补偿金代偿的贷款本息,由合作银行对借款企业进行追偿。追偿所获得资金扣除实现债权的费用后,区财政部分转入风险补偿资金专户。

对前景良好但短期难以归还代偿款的企业,可采用债转股的方式,实现的股权收益区财政部分转入风险补偿金专户。若企业破产或倒闭清算,或对企业诉讼且依法裁定执行终结的情况下,经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对代偿的最终损失部分予以核销。

第二十三条 因科技贷款发生的当年度累计损失,合作银行与区财政按各 50%的比例共同承担风险损失。经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区财政承担的50%在财政出资的风险补偿金中支出,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第二十四条 因科技贷款受担保的企业破产或倒闭清算,或合作担保公司因担保纠纷对受担保的科技企业提起诉讼且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执行终止,担保公司有损失的,经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可认定为担保损失,合作担保公司与区财政按各 50%的比例共同承担风险损失,财政承担的50%在财政出资的风险补偿金中支出,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担保公司在获得风险补偿后,对担保损失应积极追偿,追偿所得资金扣除实现债权的费用后,应按 50%的比例退还风险补偿资金专户。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合作银行、担保公司在开展科技金融贷款业务过程中,达不到合作协议要求时,区财政局会同区科技局有权调整风险补偿资金账户额度;绩效明显较差的,有权取消其合作资格。

第二十六条 合作两年期内,合作银行年日均放大倍数达不到5倍,签订的科技金融合作协议自行终止,并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清算。

第二十七条 风险补偿金账户采取专户管理。对弄虚作假、挪用等违反本试行办法的,将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将已拨付的资金全额收回。

第二十八条 恶意逃避债务导致政府补偿和银行贷款损失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享受财政扶持企业发展政策资助。

第二十九条 因合作银行违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发放贷款形成的损失不属于本补偿范围。

第八章 科技金融贷款业务延续和终止

第三十条 科技金融贷款业务开展效果较好,且双方有继续合作意向,合作协议可以进行展期或续订。

第三十一条 合作协议期限内,因代偿等原因使财政出资的风险补偿金使用完毕,区科技局、财政局可终止与合作银行合作协议。合作终止日起,贷款同时转为银行正常贷款。

第三十二条 科技金融贷款债权债务处理完毕后,合作终止。

第三十三条 科技金融贷款业务合作终止后,风险补偿资金进行清算收回,纳入财政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申请科技金融贷款的企业需要提交的资料必须符合合作银行及担保公司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详见:《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财政科技贷款利息补助和风险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3〕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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