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进一步聚力创新创业,助力深化改革,努力构建“如鱼得水、如鸟归林”的一流创新生态,根据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速建设人才高地推动通州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通委人才〔2021〕2号)、《关于印发<通州区“510”高层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引进计划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通委人才〔2021〕4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人才系指通州区企业全职新引进的高学历、“双一流”全日制本科生以及专技人才、技能人才和在通州获省、市、区人才项目资助的创新创业人才。
第二章 补贴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补贴对象
(一)通州区企业全职引进的紧缺型技师及“双一流”高校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二)通州区企业全职引进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任职资格、高级技师、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的高层次人才。
(三)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两院”院士、“发达国家”院士、国家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长江学者、国家杰青、省“双创计划”、市“江海英才计划”、区“510英才计划”资助对象等高层次创业人才和全职创新人才。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企业全职引进的人才申报条件
⒈ 人才须从通州区行政区域外首次引进到我区企业工作。
⒉ 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⒊ 申请人才必须在首次来通州之前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双一流”高校的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或高级以上职称资格、高级技师、技师职业资格。非全日制研究生须是2017年以后入学并获相应学历学位的。
⒋ 申请人才按规定在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申领生活(综合)津贴的,截至申报时,申请人才按规定在通州区缴纳企业城镇职工保险满6个月(以提交申请之月往前算起);申领购房补贴的,截至申报时,申请人才按规定在通州区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满24个月(以提交申请之月往前算起)。
⒌ 实行先购房后申请。
(二)获人才项目资助的创新创业人才申报条件
⒈ 创新创业项目经区委组织部考核运作正常。
⒉ 申请购房补贴的创业类人才实施的创业项目上年度完成
应税销售不少于1000万元或企业年正常运行费用货币支出不少于200万元。申请购房补贴的创新类人才须在通州企业工作满2年以上。
3. 实行先购房后申请。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五条 生活(综合)津贴(不含南通市相应补贴标准)
(一)对企业全职引进的紧缺型技师及“双一流”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给予每月800元的综合津贴,累计不超过36个月。
(二)对企业全职引进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级技师、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高层次人才,给予每月1000元生活津贴,累计不超过36个月。
(三)对企业全职引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高层次人才,给予每月2000元生活津贴,累计不超过36个月。
(四)对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两院”院士、“发达国家”院士、国家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长江学者、国家杰青、省“双创计划”、市“江海英才计划”资助对象等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给予每月2000元生活津贴,累计不超过36个月。
(五)对入选区“510英才计划”资助对象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给予每月1500元生活津贴,累计不超过36个月。
第六条 购房补贴(不含南通市相应补贴标准)
引进人才在通州购买商品住宅自住的,由区财政给予8-50万元购房补贴(补贴不超过实际购房价)。如有夫妻共同购买且双方都符合申领条件的,若双方补贴标准一致,按标准的1.2倍执行;若双方补贴标准不一致,按就高一方标准的1.1倍执行。
(一)对企业全职引进的紧缺型技师及“双一流”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人才,给予8万元购房补贴。
(二)对企业全职引进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级技师、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高层次人才,给予10万元购房补贴。
(三)对企业全职引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高层次人才,给予20万元购房补贴。
(四)区“510英才计划”项目资助对象,给予10万元购房补贴。
(五)市“江海英才计划”项目资助对象,给予10万元购房补贴。
(六)省“双创人才”项目资助对象,给予20万元购房补贴。
(七)获省“双创人才”、市“江海英才计划”项目资助的国家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长江学者、国家杰青等相当层次专家资助对象,给予30万元购房补贴。
(八)获省“双创人才”、市“江海英才计划”项目资助的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两院”院士、“发达国家”院士等相当层次专家资助对象,给予50万元购房补贴。
第四章 申报管理
第七条 申报流程及周期
生活(综合)津贴和购房补贴为线下日常受理申报,每年分两次集中发放。由区人社局(区人才服务中心)负责生活(综合)津贴和购房补贴的组织申报汇总工作,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对汇总申报材料进行集中审核,形成会商意见后提交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集体研究。对讨论通过的申报对象在通州人力资源网、南通市通州区政府网等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请区政府审批,由区人社局按规定拨付至申请人才本人的社会保障卡银行帐户(确保激活开通社保卡银行金融功能)。
第八条 初次发放周期为申请对象首次到我区企业就业并缴纳通州区企业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第1个月起,至区人社局(区人才服务中心)申报汇总审核月份止。之后每个发放周期,按期内实际在通州参加企业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时间计算核发。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生活(综合)津贴材料
⒈ 《通州区引进人才生活(综合)津贴申报表》。
⒉ 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3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⒊ 人才在通州区缴纳企业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记录(未在通州区缴纳社会保险的,须提供申报期内的工资发放复印件〈月工资不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每个月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如属异地人才派遣来我区企业全职工作的还须提供异地人才派遣机构与我区企业签订的人才派遣协议合同、派遣人才在异地以派遣机构名义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及通州区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4. 人才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持海外学历的须提供由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相关证件。
5. 通州区企业引进人才生活(综合)津贴和购房补贴申报
诚信承诺书。
6. 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
7. 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购房补贴材料
⒈ 《通州区引进人才购房补贴申报表》。
⒉ 提供㈠科目2-7项相关资料。
⒊ 购房合同、发票、契税完税凭证以及不动产证书等材料,如申请人才和配偶共同登记的,需提供结婚证。
4. 创业类人才需提供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或南通市已发放购房补贴证明。
第十条 相关管理事项
⒈ 关于首次来通州时间的界定
首次来通州时间是指人才第一次在通州缴纳企业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时间。
⒉ 生活(综合)津贴申报管理
主要采取“限定申报期限、首次新申请、离职重申请、逐阶段核拨”的方法组织实施。
①关于生活(综合)津贴申报期限,必须在人才本人首次来通州后5年内申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②已申请并享受生活(综合)津贴的,中途离职,且不在我区就业或创新创业的人才,从其停缴社保的次月起,不予发放生活(综合)津贴。
③中途离职后又重新到我区企业就业或创新创业的人才,在其首次来通州后5年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其剩余阶段的生活(综合)津贴。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⒊ 购房补贴申报管理
主要采取“限定申报期限,二次申报审核发放,跟踪管理”的方法组织实施。
①关于购房补贴的申报期限,必须在人才本人首次来通州之后5年内申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②关于购房时间,必须是人才首次来通州之后。其中,购买新建商品房(期房)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购买二手房的,以《税收缴款书》填发时间为准。
③关于房屋产权,必须在通州区,且必须是人才本人所有,或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同所有。
④关于房屋性质必须是住宅,商业、办公等其他性质的不在补贴范围。
⑤每名人才只享受一次购房补贴。
⑥入选通州区级及以上人才计划的人才,购房补贴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⑦享受购房补贴的房产自购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变更产权所有人,在通工作不满5年的,离通时需全额退回,具体由区人社局(区人才服务中心)按规定办理。
⑧购房补贴首次发放应发标准的40%,自领取生活(综合)津贴之月起满5年后,经申请审核通过后再发放剩余的60%。
生活(综合)津贴和购房补贴在资助补贴期内,如补贴对象等次提升的,可申请提高补贴标准,经区人社局(区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自获得提高资助标准所需条件之日的次月起,按照新标准给予补贴,已享受月份不再补贴差额。
⒋ 诚信申报管理
申请人才和企业必须如实提供申报材料,一旦出现如下行为,将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①对于虚报冒领、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取消享受政策资格,由主管部门通过司法途径追回已发放津补贴,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②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③从查处人才失信行为之日起5年内不接受其申报任何人才项目。
④同一年度内企业出现两起及以上严重人才失信行为的,企业承担相应责任,5年内不再接受该企业申报任何人才津补贴。
5. 关于有关政策衔接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要求,相关人才政策执行如下:
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15日期间引进人才仍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促进人才创新创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通发〔2016〕22号)、区人社局《南通市通州区高层次人才享受生活津贴和购房补贴实施细则(试行)》(通人社〔2019〕49号)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人才生活(综合)津贴和购房补贴所需财政资金从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区人社局会同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资助资金专项检查。受资助对象在资助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助资格。
⒈ 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⒉ 工作调往外地的。
⒊ 受资助对象所在企业不再具备相应条件的。
第十三条 各用人单位不得因人才享受有关人才政策而抵扣所引进人才薪酬待遇标准。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细则两项及以上补贴标准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兑现。
第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2021年6月15日起施行。
适用范围为南通市通州区,所指“我区企业”一律以企业注册地通州为准,不含金融、供电、烟草等中央、省、市属企业。所指“在我区企业就业”原则上以在我区参加企业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为准。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通人社〔2021〕53号)
附件:
附件1通州区企业引进人才生活(综合)津贴和购房补贴申报诚信承诺书.doc